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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53號 原 告 黃暐鈞 訴訟代理人 蔡杰廷律師 原告與被告林碧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59號 原 告 葉麗莉 原告與被告陳純姞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88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57號 原 告 施冠廷 原告與被告林雲良(即V5-2296號車輛之車主)間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核定為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67號 原 告 王勤忠 訴訟代理人 鄧文宇律師 複代理人 邱飛鳴律師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曉禎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費用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13號 原 告 李紀珠 訴訟代理人 朱敏賢律師 陳昱成律師 陳新傑律師 被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503號 原 告 張智翔 訴訟代理人 張聰吉 顏火炎律師 原 告 林燕卿 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第1 項所示之 本票,到期日112年7月22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 期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第1項所示之 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有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
所示金額,並依修正前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而相對人雖稱係因聲請 人否認有鄰損,要求鑑定並稱有鄰損願意負擔鑑定費用,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郭躍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之不動產。⑵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沈浩 平之財產負擔。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 ,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83號 原 告 王呈琳 王呈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昀成律師 被 告 王呈璋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