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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准 許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26號 原 告 楊梅貴 被 告 陳鍾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鍾毓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
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小字第886號 上 訴 人 王琮翰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佳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
第一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下稱系爭債 權)拒不清償。慶豐銀行於94年6月14日,將系爭債權轉讓 予訴外人中華成長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成長一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復於98年8月26日,轉讓系爭債權予訴
第三項所示,並就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部分,依修正 後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併諭知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六、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適用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
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78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孫晨瑀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
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
及理由要領。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承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5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約定租期自民國102年3月24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9,000元,應按月於每月10日前繳納,每月第四台
及理由要領。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 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
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 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第 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 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 92條第2項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三、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 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 92條第2項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第1項 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 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 92條第2項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