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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6號 再審原告 洪文裕 再審被告 羅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 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7日裁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世旻 附表: 時間 事件 事件內容 103.01.01 陳清輝-原告房屋租賃契約 .房屋所在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9號 原 告 杜聰明 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律師 被 告 洪鐵雄 洪仙寳 洪國財
所示 之金額及自起訴狀送達受請求之翌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逾前開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 本件原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66號 原 告 李福助 被 告 侯翠玲 訴訟代理人 陳昭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裁判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4號 原 告 張福祥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寧學校財團法人康寧大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給 付加班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雅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紀機械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收
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71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杭立強 債 務 人 張大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
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6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紀欽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
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7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王士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零貳拾壹元,及
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7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黎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玖佰伍拾肆
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8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凃旻佐 債 務 人 蔡麗雪即集麗電器材料行(獨資商號) 債
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8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冠蓁 債 務 人 吳清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
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9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冠蓁 債 務 人 陳致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
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0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冠蓁 債 務 人 陳洪峰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
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05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林純秀 債 務 人 吳祥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