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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409號 原 告 羅鈺欽 被 告 曹允嘉(原名曹錦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
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個人信用貸款 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產品利率查詢、撥款資訊、 放款帳戶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50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廖裕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新營因112年訴字第5503號清償債務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萬
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
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
第1項、第2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理想貸- 信用貸款約定書、理想貸後續動用申請書暨約定書、客戶往 來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558號 原 告 桂永斌 訴訟代理人 謝育澤律師 被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張淵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自確定時起,方依民法第1079條之3規定,溯及於收養 成立時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自確定時起,方依民法第1079條之3規定,溯及於收養 成立時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66號 原 告 黃均暉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堂遊戲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業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旻霏 一、債務人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光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苡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昱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承冠(原名郭澤緯) 一、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雨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