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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 (臺北市○○○路 0段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 (臺北市○○○路 0段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 (臺北市○○○路 0段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
第3項所示。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91條第3 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 (臺北市○○○路 0段
第1項所 示。 二、被告辯稱:維修金額過高,零件應計算折舊等語。並聲明: 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汽車倒車時,應顯示倒車燈光或手勢後,謹慎緩慢後倒, 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道路交通安全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347號 原 告 張杰 送達處所:桃園市郵政信箱第11-110號 被 告 黃欣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不經言詞辯論, 判決如下:
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90號 原 告 鄭紫妤(原名:鄭棋云)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 2,172元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99號 原 告 賴揚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裕翔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 767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0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劉方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瑋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12號 原 告 宋謙辰 被 告 任治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50元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1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呂嘉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L.LAMB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18號 原 告 吳淑華 被 告 廖茂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4,600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2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代 理 人 李挺維 劉方琪 被 告 謝建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