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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2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 葉丁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盈真、劉益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2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劉千榆 被 告 黃莉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32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陳瀅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凱婷律師即被繼承人林雲滿之遺產管理人間請 求返還借款事件,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38號 原 告 張祐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 幣貳萬肆仟陸佰參拾元,應繳第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第2項所示。至於上開應予准許部分,原審 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理由雖然不同,但結論並無二致,仍 應維持,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應認為無理由,爰駁回其 等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群翔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514號 上 訴 人 楊書垣 訴訟代理人 周宇修律師 複代理人 李郁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温毓梅律師 被上訴人 楊韻梅 被上訴人 范美惠 共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17號 再審原告 黃正蘭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林正昌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 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337號確 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依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第二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異議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603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債 務 人 許弘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柒佰捌拾貳元,及自本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第1項所 示。 四、末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併裁定如主 文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9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芶宏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肆拾捌元,及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