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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岡小字第712號 原 告 趙冠冰 被 告 嚴羽歆即嚴佩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岡小字第71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林立凡 李信男 林怡君
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請求沒有意見,我現在失業,沒有能力還 錢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借款契約、增補條款契約書 、利率查詢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消債核字第761 5號裁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岡小字第729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黃楠傑 被 告 吳慧君 上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岡小字第732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黃楠傑 被 告 陳附湶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岡小字第734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黃楠傑 被 告 楊金全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岡小字第735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黃楠傑 被 告 李祐誠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岡小字第736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黃楠傑 被 告 楊家慶 上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岡小字第738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黃楠傑 被 告 許維哲 上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岡小字第739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黃楠傑 被 告 蘇順男 上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岡小字第746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黃楠傑 被 告 林美秀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岡小字第750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黃楠傑 被 告 吳卓融 上
所示之金額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 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相當之擔保,免為假執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岡小字第752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黃楠傑 被 告 許泰和
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被告雖抗辯前 情,然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又事實有常態與變態之分 ,其主張常態事實者無庸負舉證責任,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岡小字第754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黃楠傑 被 告 黃鉦詠
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 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相當之擔保,免為假執行。 五、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岡小字第759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黃楠傑 被 告 張添和 上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岡簡字第538號 原 告 陳秋英 訴訟代理人 柯淵波律師 張碧雲律師 被 告 阮秀妹 訴訟代理人 葉庭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