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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54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務 人 林俊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014元,及自民國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55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頭城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岳元 債 務 人 林維斌 林碧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56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債 務 人 李佩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667元,及自支付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57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債 務 人 賴學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174元,及自支付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58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債 務 人 毛廣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349元,及自支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65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黃柏誠 債 務 人 孔德忠 一、 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6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黃耀德 債 務 人 陳曉玫即我可以漢堡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
第三 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 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游士賢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宜消簡字第3號 原 告 郭又嘉 被 告 孫曉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宜簡字第354號 原 告 劉思岑 被 告 陳正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112年度附民字第148號),經本院刑事庭移
所示。 二、被告則以:原告弟弟拿支票來跟我先生陳如松借錢,但後來 支票跳票,所以就請原告開本票做擔保。是陳如松帶原告弟 弟找金主取款,後來原告弟弟沒還錢,陳如松先把錢還給金 主,因原告弟弟依然沒有處理債務,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第2項 、第3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基隆市中山區港西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吳哲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建明因112年勞訴字第20號給付退休金 事件,上訴人提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小字第26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春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建雄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