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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號 原 告 楊竣勝 訴訟代理人 林正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
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58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李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
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2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李馥吟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
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2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黃玉婷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3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嚴瑋傑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張豐枝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錡鐘(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66號 原 告 高成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譚楚湘間返還押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調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佩如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A男(真實姓名、住居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B女(真實姓名、住居所均詳卷) 上列當事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69號 原 告 蘇宗澧 被 告 陳俞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民國112年度金訴緝字 第7號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3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 件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屬非因財產權而為聲請,應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
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沈芳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黃郁馨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
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郭佳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2,301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