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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087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孫寅律師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088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孫寅律師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10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訴訟代理人 蔡興諺 被 告 李昊翰 上列當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10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粘嘉萍 劉淼超 被 告 周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11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粘嘉萍 葉美伶 被 告 李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11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粘嘉萍 葉美伶 被 告 簡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11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鄧介榮 賴啓忠 被 告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11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廖亭羽 被 告 陳春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11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傅若婷 劉庭凱 被 告 陳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153號 原 告 莊淵誠 被 告 周明恩(原名周敬恩、周鉉凱) 上列當事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165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丁鈺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071號 原 告 林秋松 被 告 陳國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 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154號 原 告 凃䫆 被 告 陳力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155號 原 告 林雅各 被 告 陳力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及理由要領。 二、被告廖哲緯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及理由要領。 二、本院之判斷: ㈠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 ,依其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1年 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 行使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19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鍾靜萱 被 告 陳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