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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所定期 限,補正如主文所示之內容,倘逾期未補正,即依同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2項第2款規定,以「原告所訴之事實 ,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為由,逕以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表明抗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42號 上 訴 人 楊佳欣 被 上訴人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 年12月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64號 上 訴 人 振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坤 被上訴人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鴻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建字第64號請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上 訴 人 鑫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鑫賢 上列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2月27日111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勞動法庭司
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4547號 債 權 人 異星工作室 法定代理人 劉佳伶 非訟代理人 吳靖媛律師 債 務 人 魏詩珊即邑沛記帳士事務所 一、債
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4665號 債 權 人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肇喜 債 務 人 江唯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陸仟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
所示,並於本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4869號 聲 請 人 陳秀鳳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江易青(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