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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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3號 原 告 李婇茗 被 告 林仁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財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繳納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4號 原 告 賴宣蓉 被 告 高祿東 劉羿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被 告 林玉珊 林玉珮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3號 原 告 莊清江 被 告 宏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隋鐵樑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6號 原 告 徐瑛華 被 告 連昱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9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吳旻叡即吳素琴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華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麗英 被 告 方大同 上列聲請人因限期起訴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 請人聲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1號 原 告 代號BL000-Z000000000 兼 法定代理人 鄭麗美 被 告 簡林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3號 原 告 賴柏霖 賴致遠 被 告 呂炫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9號 聲 請 人 林德宗 代 理 人 王永富律師 相 對 人 何晞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徵收裁判費新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王立安 被 告 蓋亞藝術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邦寧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9號 原 告 周智仁 被 告 周陳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08,597 元,應徵第一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1號 原 告 蕭德岐 訴訟代理人 陳啟昌律師 被 告 中央齒輪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德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3號 原 告 林婉鈴即貳陸捌社區管理負責人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楊喬閔律師 被 告 洪成慧 訴訟代理人 洪本源 上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8號 原 告 賴信宏 以上原告與被告游卉宜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項判決駁回其訴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第1項所示,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 19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