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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045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李秀花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400號 原 告 密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朝偉 被 告 康惠雯 訴訟代理人 高梓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49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邱至弘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504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汝琮 訴訟代理人 王信華 劉凱華 被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507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蔡興諺 被 告 周楊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第1項所示,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陳明願供 擔保請准為假執行宣告之聲請,僅係促使本院為前開職權上
第1項 所示,為有理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第91條第3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4628號 原 告 蔡伯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維隆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6,000元,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684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戴安妤 被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685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戴安妤 被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81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哲伍 被 告 黃安全 上列當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4916號 原 告 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建銘 訴訟代理人 林純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秉成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
之諭示或理由之判斷,祇須其 有致該第三人受不利益之影響者,均應認其有輔助參加訴訟 之利益而涵攝在內,以避免裁判歧異及紛爭擴大或顯在化( 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41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 告所駕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板簡字第2145號 原 告 游貴珠 訴訟代理人 黃雅惠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黃書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5
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 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 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9 條第1項第3款
第1至3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 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9 條第1項第
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 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4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家瑜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一日本院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