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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0號 原 告 林松田 林佩玲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號 原 告 田子揚 訴訟代理人 楊國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啟佑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加班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所示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執行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執行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所示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執行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執行
。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3號 抗 告 人 郭怡君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為福樓餐廳有限公司因本院113年度救字第3 號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1日本院民事裁定提 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用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
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2316號 原 告 沈開進 被 告 沃勝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 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 裁
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2710號 原 告 張慧卿 被 告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訴訟代理人 陳君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1522號 原 告 吳冠翰 被 告 許皓展 訴訟代理人 藍浩銘 梁瑞哲 上列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11號),
第1至3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10年 度簡上字第186號判決、催繳存證信函、臺北市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