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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所示之金額、 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逾此部分之違 約金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就被告李靜如部分: ⒈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 或其他債權人得
第1項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清償等情,爰依現金卡契約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
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設備租賃合約書、高空 車出租單、統一發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35頁),被 告復未到場
。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4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
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情,又法商佳信銀行已於民國94 年12月5日將該對被告之債權讓與予原告,爰依消費借貸及 債權讓與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
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爰依信用卡契約法律 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華南商業銀行信用卡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4028號 原 告 洪薇淇 被 告 洪逢良 訴訟代理人 林詩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
第1項、第2項所示 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爰依借款契約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及第2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經查,原
第1項所示款項 未還。嗣慶豐銀行將前開債權讓與訴外人中華成長一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成長一公司),中華成長一公司 再將前開債權讓與訴外人祈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祈福公司),祈福公司又
第1項所示之金額、 利息及違約金等情,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 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
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此依契約法律 關係起訴請求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貸款契約書等件為 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第1、2項所示之範圍內,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逾此部分之違約金請求,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 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
第1項所示之 金額。又被告於110年6月25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000000000),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 額,為此依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 1
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此依契約法律 關係起訴請求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貸款契約書等件為 證
第1項所 示之金額,為此依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
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等情,爰依消費 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 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
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房屋履 保專戶買賣雙方資料、對話記錄等件為證,另證人孫忠晋亦 到庭證述:證人孫忠晋與被告間買賣系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