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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東簡字第185號 原 告 陳琮輝 被 告 彭昌雄 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與訴外人林聰綺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4,533元及自民國96 年8月27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19.1%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
第2項所示。上訴人逾此部分上訴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其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判決如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泰東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維 參 加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被 上訴人 瓏鑫實業有限公司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灃凡 訴訟代理人 江甄妮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 法定代理人 施玲娜 上列當事人間
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工程契約、系爭工程報 價單及計算明細、存證信函、統一發票收據、現場
第 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鄭宇青 相 對 人 李素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素卿間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1184號 債 權 人 黃仁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福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
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促字第127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范妤瑄 蕭春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
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促字第127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林永宗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
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促字第1280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債 務 人 黃怡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
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促字第128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非訟代理人 蔡嘉琪 債 務 人 林文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促字第128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江宇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
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促字第65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籃挺源(即陳邑珊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籃忠政 上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