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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第一項所示之擔保金,並以鈞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七六五號 提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擔保金後,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為 假扣押,亦經鈞院以九十六年度執全字第六四三號假扣押執 行在案在案。茲因兩造達成和解,相對人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
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中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所示第一項擔 保物,並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188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 因該事件,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提 存之擔保物,據其提出提存書影本、民事裁定影本、同意書 、印鑑證明各1份等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芝瑛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明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號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96年度基小字第172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96年9月26日言詞辯論 終
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96年度基小字第173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96年9月27日言詞辯論 終
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96年度基小字第174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6年9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
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96年度基小字第174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6年9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96年度基小字第175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6年9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
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96年度基小字第176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6年9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
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96年度基小字第177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6年9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
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96年度基小字第177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6年9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