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
所示之擔保物, 並以鈞院94年度存字第200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對相對 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之執行, 且未於假扣押裁定後30日內聲請執行,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 104條第1項第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4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 估計回復原狀之費用為新臺幣柒萬捌仟元,故本件訴訟標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52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零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 仟肆佰伍拾肆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為此提起 本訴等情。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以供本院參酌。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個人購置房屋貸款契約、撥 貸單、貸款清償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敘述上訴之
第1項所示之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未受清償,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 連帶責任,為此提起本訴等情。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 本院參酌。 三、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
第1項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為此提起本訴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情。而被告均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參 酌。 三、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
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甲○○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繳最新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陳映如
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提示未獲付款之事實,有卷 附本票可稽,相對人據以聲請准予裁定強制執行,於法並無 不合。抗告人雖抗辯其固曾共同簽發系爭本票,票面金額新 台幣(下同)1,536,00
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且經依法登記,該債權又 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有相對人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 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件可證,原 法院據以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即無不當。 三、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