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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
第1 項所示 之提存金後,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茲受擔 保利益人同意返還,為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請求返還前開提存金等語;並提出本院96年度裁 全第5031號民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台幣
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38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琨瑋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伸豐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
第1 項所示之債券為擔保,並以本院96年度存 字第3829號提存事件提存後,對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 案。茲因當事人雙方已成立和解,相對人並同意聲請人取回 前開假扣押所提存之擔保金,為此提出本院96年度裁全字
所示之金額。 四、又相對人庚○○、辰○○、寅○○非前開確定判決所命應負 擔訴訟費用之人,是聲請人此部份(即相對人庚○○、辰○ ○、寅○○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第1 項所示之定期存單為擔保金,並以鈞院96 年度存字第3264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予 以假扣押在案。茲因雙方當事人已達成和解,相對人並已同 意聲請人取回前開假扣押所提存之擔保物,為此提出鈞院9
第1 項所示之債券為擔保金,並以鈞院96年 度存字第4455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予以 假扣押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假扣押所提 存之擔保物,為此提出鈞院96年度存字第4455號提存書
第1項所示之新臺幣517,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6 年度存字第4169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予 以假扣押在案。茲因雙方達成和解,相對人已出具同意書同 意聲請人取回本案擔保金,為此請求返還前開
第1 項所示之新臺幣36,614元為擔保金,並 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6619號提存事件提存後,對相對人之財 產予以假扣押在案。茲因當事人雙方已成立和解,相對人並 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假扣押所提存之擔保金,為此提出
第1 項所示之擔保金(本院96年度存字第3218號)。茲因相對人 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擔保金,爰提出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41 18號民事裁定、本院96年度存字第3218號提存書(均影本) 、同意書暨印鑑
第1 項所示之提存金為擔保,並 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0年度存字第3383號提存事件提存後, 聲請該院對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茲因聲請人業已 聲請撤回上開假扣押執行程序,並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許月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台幣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用新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 │支票附表: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 │支票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