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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96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96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96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98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得美行股份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甲○○ 之1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勁力幫機械有限公司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98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淑惠即雅軒企業社、乙○○發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99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及地下 法定代理人 甲○○ 及地下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99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301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武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零陸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俞慧君 法 官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45號 聲 請 人 甲○○ 樓之6 樓之1 上列聲請人請求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第一項所示之 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96年6 月23日經提示 ,有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2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894號 聲 請 人 乙○○ 樓之3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退還溢收程 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第一項所示之 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95年12月21日經提示 ,有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