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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參萬參仟零貳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 貳拾壹萬柒仟伍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參仟柒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 玖萬肆仟參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貳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參萬陸仟肆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零壹佰肆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拾貳萬肆仟肆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肆仟陸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伍 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零叄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柒萬貳仟肆佰參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壹萬參仟陸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台 幣參拾壹萬肆仟參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壹萬零玖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五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壹仟肆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 台幣柒萬壹仟壹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伍萬零捌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 肆拾貳萬陸仟玖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參萬零柒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 壹拾貳萬捌仟玖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陸萬零貳佰零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參 拾伍萬肆仟柒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參仟貳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陸佰叁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貳萬貳仟肆佰陸拾陸元部分,自民國95年7月8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壹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壹萬貳仟陸佰貳拾陸元部分,自民國95年12月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柒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柒萬叁仟壹佰陸拾伍元部分,自民國96年1月3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叁仟叁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肆萬玖仟壹佰伍拾叁元部分,自民國96年4月1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叁仟柒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伍萬貳仟零玖拾捌元部分,自民國96年6月1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9.71%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貳佰壹拾伍元,及(一)新臺 幣叁萬捌仟壹佰捌拾陸元部分,自民國94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