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萬肆仟陸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 貳拾玖萬玖仟壹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壹仟參佰零壹元,及其中新台幣玖 萬玖仟柒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陸仟肆佰零伍元,及其中新台幣 肆仟參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其中新台幣壹拾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玖仟伍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 肆萬玖仟肆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其中新台幣伍萬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參仟伍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肆萬零玖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參萬壹仟肆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貳萬柒仟零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伍仟零參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 壹拾壹萬捌仟捌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柒佰參拾參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 交付前,以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柒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柒仟參佰伍拾元,及其中新台幣 壹拾肆萬伍仟陸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捌萬參仟捌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肆萬零伍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 肆拾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零伍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
第1項所示之金額、 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伍仟柒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台 幣貳拾伍萬壹仟柒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481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高瑞謙 林純瀅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萬陸仟伍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壹萬陸仟玖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台 幣參拾壹萬貳仟貳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第1項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 、信用卡約定條款、歷史帳單、信用卡帳務明細等件為證, 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伍萬參仟零貳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 捌萬玖仟貳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其中新台幣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玖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台 幣伍萬伍仟柒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另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