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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有價證券為提存物,並以鈞院96年 度存字第197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與相對人 達成和解,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 爰聲請發還本件提存物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雪玉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惟據其於96年3 月1 日調解程序時辯稱:伊雖無照駕駛, 但原告應拒保,不應該再向伊求償云云。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相驗屍體證明書、道路交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99號 原 告 辰○○○ 原 告 卯○○ 原 告 丑○○ 原 告 子○○ 原 告 丁○○ 原 告 戊○○ 原 告 乙○○ 原 告 壬○○
第二項所示 。 六、按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 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 文。本件依附圖1─1方案分割方法所示,兩造分割後之應 有部分面積及價值
第一項所示。至原 告另謂:如依專利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依 被告因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計算損害額,則合計被告愛 民衛材公司九十二、九十三年度營業淨利五百七十一萬一 千元,再加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羅培昌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3561號 債 權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叁仟陸佰零叁元及自民國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3562號 債 權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捌仟陸佰貳拾陸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3563號 債 權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捌仟叁佰柒拾捌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3564號 債 權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壹佰壹拾伍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3565號 債 權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伍仟玖佰叁拾陸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3566號 債 權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叁仟陸佰陸拾玖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