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第 1項所示之金額等語,爰依兩造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 書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1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孫莉蘋 李明勳 被 告 林宛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873號 原 告 吳進堂 被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第1項所示之金額等語,為此聲明請求判決 如主文所示。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 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應收帳務明細表等資料為憑。而被 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第1項所示之金額,而該債權 業經慶豐銀行轉讓予原告等語,為此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 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會員消費明細表、會員繳款明細表 、債權金額計算
第1項所示 之金額等語,為此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 信用貸款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利息餘額查詢、交易紀錄 明細等資料為憑。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
第1項 所示之金額等語,為此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保 證書、約定書、放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放款客戶授信 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代碼表等資料為憑。而被
第1項所示之金額等語,為此聲明請求判 決如主文所示。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個人信用 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繳款利息減 免查詢、客戶消費明細表、歷史帳單彙總查詢等
第1項所示之金額等語,為此聲明請求 判決如主文所示。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個人信用 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繳款利息減 免查詢、客戶消費明細表、歷史帳單彙總查詢等
第1項 所示之金額等語,爰依兩造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 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 請書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 執
第1項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20萬元,詎被告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原告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金額等語,
第1 項所示,爰依信用卡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 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
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公司變更 登記表、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應受帳款明細表 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
第1項所示(見本院卷附民國113年1月25日陳報 狀),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90年6月11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卡號:0 000000000000000)使用,詎被告未
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公司變更 登記表、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應受帳款明細表 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
第1 項所示,爰依信用卡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 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
第1 項所示,爰依信用卡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 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
第1項所示(見本院卷附民國113年1月25日陳報 狀),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91年1月3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卡號:00 00000000000000)使用,詎被告未依
第1項所示。又宋守和已於112年6月18日死 亡,被告未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故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宋守和之遺產範圍內,就上開債務負清償責任,爰依信用卡 契約及繼承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