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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948號 聲 請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 日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9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屏東縣恆春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壹仟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93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三、被告方面:被告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郵局存簿儲金簿、存證信 函、超商盤讓協議書、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胡晏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顏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思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順珍 法 官 高敏俐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6629號 債 權 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6710號 債 權 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6719號 債 權 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