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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 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2年3月11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卡 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詎被告未依約還款,迄今尚 積欠原告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458號 原 告 朱羿華 被 告 曾德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926 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案件提
第1項所示之金額等語,為此聲明請求 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 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 期未入帳查詢、債權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計
第1項所示之金額。而許晶盈前於111年12月8日死亡, 被告為其繼承人且未為拋棄繼承,自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晶 盈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爰依前開契約及繼承法律關 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48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被 告 余秋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
第1項所示之金額等語,為此聲明請求判 決如主文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貸款 申請書、信用貸款約定書、撥款通知內容異動記錄、產品利 率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
第1項所 示之金額等語,為此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 書、貸款契約書約定條款、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對帳單、 台幣存放款歸戶查詢、查詢帳戶主檔資料、查詢
第1項所示,爰 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 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貸款契約書、綜合約
第 1項所示之金額等語,爰依兩造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 書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
第1項所示,爰依信用卡契約及連帶保證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楊偉青則以:對原告請求之金額無意見等語。 (二)被告蔡若瑀則以:被告蔡若瑀是於86年間擔任被告楊偉青
第1 項所示之金額等語,為此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 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 期未入帳查詢、歷史帳單查詢、國民現金
第1項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 款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5月28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24萬元,詎被告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原告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金額等語,爰
第1、2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約定書、債權讓 與證明書、分擔表、簡易貸通信申請書、簡易貸通信申請書 暨約定書及公
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另被告賴 冠瑋為前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約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爰依兩造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另原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之部分已當庭變更為
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企業戶貸 款約據、動撥申請書、放款交易表、催告書與回執、中華郵 政利率變動表、原告定
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 請書及約定條款、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 帳查詢、歷史帳單等件影本為證,而
第1項所示 。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 請書及約定條款、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 帳查詢、歷史帳單等件
第1項所示之金 額,嗣渣打銀行將前開債權讓予原告等語,為此聲明請求判 決如主文所示。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 請書、信用卡合約書、分攤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資料
第1項所示之金額等語,爰依兩造契約之 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 請書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 執,復未提出書
第1項所示 ,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10月26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 卡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另於111年3月3日,向原 告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