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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本院94年度執字第34857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96年6月8日製作 之分配表,所載次序7被告丙○○所分配債權額新臺幣參拾肆萬 壹仟捌佰陸拾柒元,應全數刪除,改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柒仟壹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六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四日起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2421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丙○○ 乙○○原名彭碧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參仟肆佰肆拾肆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一二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七日起至清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貳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 計算之利息金,暨自民國九十五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貳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柒萬捌仟壹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實及理 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貳仟陸佰捌拾元,及自民國94 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陸佰陸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貳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壹萬玖仟參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肆仟伍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壹萬玖仟肆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柒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陸萬壹仟玖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玖仟貳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拾貳萬壹仟貳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貳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萬參仟玖佰肆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肆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萬玖仟柒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貳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零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捌 仟貳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肆佰陸拾玖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捌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伍仟陸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 參拾玖萬捌仟陸佰貳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3117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 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應徵第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萬玖仟參佰壹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