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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貳仟玖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捌萬肆仟壹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零陸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二百 零一年九十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柒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四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玖仟陸佰伍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伍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肆萬壹仟捌佰肆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零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佰零壹元 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零參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伍萬零參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柒仟捌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伍仟參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壹仟玖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玖仟玖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零玖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萬肆仟壹佰貳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肆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參萬肆仟柒佰零捌元部分自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肆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壹萬肆仟肆佰零貳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萬伍仟零玖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拾玖萬玖仟壹佰肆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參仟零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拾柒萬捌仟貳佰壹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零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捌萬玖仟柒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三百零二年九十五月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肆仟參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捌仟陸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二六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柒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參萬伍仟肆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玖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零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