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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敘明 理由(須按他造人數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敘明 理由(須按他造人數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敘明 理由(須按他造人數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敘明 理由(須按他造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敘明 理由(須按他造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敘明 理由(須按他造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敘明 理由(須按他造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敘明 理由(須按他造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敘明 理由(須按他造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敘明 理由(須按他造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敘明 理由(須按他造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敘明 理由(須按他造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敘明 理由(須按他造
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行執字第32號 債 權 人 陸軍裝甲五四二旅 代 表 人 賴文欽 訴訟代理人 杜亞倫 陳信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行執字第32號 債 權 人 陸軍裝甲五四二旅 代 表 人 賴文欽 訴訟代理人 杜亞倫 陳信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簡上再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徐志宏 相 對 人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黃士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蔡 紹 良 法官 張 鶴 齡
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法 官 張佳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