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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39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幸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3701號),本院判決如下:
。 本案經檢察官陳則銘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志川、吳咨泓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育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
所示之刑,就罰金部分,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被 告所犯之罪並非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之罪,是縱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3月,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之反面解釋,亦不得 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沒收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育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依刑事判 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84條前段、第62 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經本庭向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
所示之刑,並就有期徒刑諭知易科罰金、罰金諭知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 刑法施行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示懲儆。 五、至扣案之手指虎1只,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公告查禁之 刀械,屬違禁物,業經認定如前,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末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 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
所示之刑。 三、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賴韻羽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嘉義簡易庭
所示之刑,併諭 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 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呂雅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㈣扣案如附表所示棕色乾燥植物1 包,經送請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驗餘淨重為3.65公克),有該局112 年北市鑑毒字第85號
所示 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被告竊得上開財物既 已返還,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末此敘明。 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 ㈡刑法第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