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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玖仟陸佰陸拾元,及其中新台幣 貳拾萬肆仟伍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零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一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一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返還原告SHARP牌AR-185數位式影印機壹台(含雙面自動 送稿機、鐵桌,機號:00000000)。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零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伍仟肆佰零肆元,及其中新台幣玖 萬伍仟玖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捌仟陸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萬參仟玖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陸仟捌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台 幣貳拾壹萬參仟零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零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 肆萬捌仟零參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貳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伍仟壹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台 幣貳拾壹萬玖仟貳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參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伍萬柒仟零捌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貳仟零壹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 壹拾陸萬壹仟捌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 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玖萬參仟陸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台 幣肆拾捌萬肆仟參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玖萬伍仟零壹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 參拾參萬伍仟捌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貳仟捌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 捌萬柒仟肆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肆佰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萬貳仟貳佰零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肆仟肆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捌萬伍仟伍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零捌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壹萬柒仟零貳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壹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零柒佰壹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陸佰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 貳萬零伍佰零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