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所示之刑,並均諭 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彥憑提起公訴,經檢察官朱柏璋到庭執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㈣末查,被告前雖曾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惟自101 年10月25日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未曾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 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併執行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依據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 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淑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亦無任何與本案有關聯性的犯罪 行為,此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偶罹 本件犯行,惟事後坦承犯行,已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訴字第27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坤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 5601號),本院判決如下: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02號 原 告 許詠涵 訴訟代理人 陳重言律師 翁英琇律師 被 告 楊育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暨定其應執行之刑,以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依據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 序法條)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暨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被 告附件犯罪事實欄一、(一)詐得新臺幣(下同)3,000元 ,附件犯罪事實欄一、(二)詐得4,000元,均與同案被告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依據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 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柏文提起公訴,由檢察官張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按違禁物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定 有明文。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總純質淨重達一定數量者,既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則該等毒品即
。 本案經檢察官黃偉、陳楚妍提起公訴,由檢察官張維貞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黎錦福 如不服
所示之刑,以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暨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依據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 序法條),判
欄應不為累犯之諭知,附帶 說明。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 被告因起訴所指車資爭執細故,未見克制,而以如起訴所指 之方式恫嚇告訴人,致心生畏怖,且毀損告訴人車輛,所為 皆應予非難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竊得之錢包(內 有金融卡2張、健保卡及身分證),已發還告訴人,故不予宣 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依據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 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姵涵偵查起訴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依據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 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啓聰提起公訴,由檢察官龔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依據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 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景舜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龔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依據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 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曉群偵查起訴,由檢察官張
所示之刑,以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暨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依據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 序法條),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