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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融資貸款契約書、放款查詢單 等件為證,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自堪信為真實,亦即被告 乙○○○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玖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柒佰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參仟玖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伍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參萬貳仟捌佰伍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壹仟伍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 柒萬玖仟伍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第 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信用卡墊款本金、利息、費用明細表等件為證,核與其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參仟貳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玖萬玖仟零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壹仟貳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參萬捌仟伍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信用卡墊款本金、利息、費用明細表等件為證,核與其 所述情節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捌仟貳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肆萬玖仟貳佰壹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應收帳務明細查詢等件為證,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自 堪信為真
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領用申請書暨卡約定書 、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記錄等件為證,核與其所述 情節相符
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 記錄等件為證,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自堪信為真實,亦即 被告確積
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信用卡帳務明細、現金卡申請書、繳款歷史帳務明細等 件為證,核與其
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消 費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等件為證,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 ,自堪信為真實
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消費明細表等件為證,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自堪信為 真實,亦
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 記錄等件為證,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自堪信為真實,亦即 被告確積
第 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電腦應收帳務明細等件為證,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自
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付款人為台中商業銀行台北分 行,發票日為95年9月28日;票面金額為258,000元,支票號 碼
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電腦應收帳務明細等件為證,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自 堪信為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