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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肆萬柒仟陸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玖萬貳仟陸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陸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伍萬肆仟陸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零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陸萬零叁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肆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三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伍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壹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起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肆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一 所示之利息,暨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叁萬零壹佰陸拾元,及如附表一所示 之利息,暨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
第 一項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 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 、欠款彙整資料表、電腦帳單及信用卡約定條款等件為證, 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捌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柒萬貳仟陸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肆仟捌佰玖拾玖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
第一項所示。被告則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 、欠款彙整資料表、電腦帳單及信用卡約定條款等件為證, 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壹仟伍佰玖拾柒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
第1項所示之金額、 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貳仟陸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一所 示之利息,暨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捌佰捌拾柒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零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 本件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壹佰肆拾叁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叁仟伍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玖萬捌仟叁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柒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叁萬玖仟玖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柒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