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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貳萬陸仟壹佰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 柒萬伍仟陸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壹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萬零捌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陸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柒萬肆仟貳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壹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叁萬陸仟貳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柒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台 幣玖萬陸仟玖佰柒拾玖元自民國96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陸仟貳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肆萬陸仟柒佰零貳元自民國95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柒仟零參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理由要領,記載於 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玖萬柒仟捌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96年 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理由要領,記載於 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壹仟伍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參萬玖仟柒佰伍拾伍元自民國96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柒仟柒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90 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捌佰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捌萬柒仟伍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台 幣參拾柒萬陸仟柒佰玖拾參元自民國96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肆仟玖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 捌萬貳仟肆佰伍拾柒元自民國96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捌仟參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 玖萬參仟柒佰肆拾元自民國96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捌仟捌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 壹拾玖萬柒仟零參拾玖元自民國96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捌萬肆仟陸佰元,及其中新台幣伍拾 萬元自民國95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新台幣肆拾捌萬肆 仟陸佰元自民國95年9月13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理由要領,記載於 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玖仟陸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 壹拾萬捌仟參佰貳拾伍元自民國95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理由要領,記載於 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零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 參萬貳仟零玖拾柒元自民國90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理由要領,記載於 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捌佰零伍元,及其中新台幣 壹拾參萬壹仟玖佰玖拾捌元自民國90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貳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貳萬壹仟零貳拾陸元自民國94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玖仟零柒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拾萬肆仟貳佰肆拾壹元自民國96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