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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零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貳萬貳仟伍佰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伍佰捌拾參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伍佰捌拾參元 為原告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零參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 參拾壹萬零陸佰壹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壹仟陸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拾肆萬貳仟壹佰捌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柒仟參佰貳拾肆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九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六日起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陸佰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玖仟參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 參拾捌萬貳仟零伍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壹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伍萬捌仟參佰肆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玖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參萬玖仟貳佰玖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捌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壹萬陸仟零伍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貳仟陸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拾伍萬參仟貳佰陸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參仟玖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一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日起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零壹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八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參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萬參仟捌佰伍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伍仟肆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玖萬貳仟伍佰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柒仟玖佰參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伍萬參仟捌佰參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陸仟伍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 參拾貳萬肆仟柒佰柒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貳仟參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拾壹萬壹仟陸佰陸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零壹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玖萬壹仟柒佰陸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零參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拾伍萬伍仟參佰參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