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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 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 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 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 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 ,為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 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 ,為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043號 聲 請 人 乙○○ 之2 上列聲請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甲○○遺產限定繼承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本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243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通知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24號 原 告 乙○○ 號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31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原名:李朝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33號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甲○○(原名:林子淵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36號 原 告 乙○○ 0樓 被 告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19號 上 訴 人 隆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 人 彰化縣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6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361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熊治璿律師(即熊梓檳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巧雲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律師 複 代理 人 江彗鈴律師 楊佳勳律
所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