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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柒仟貳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柒萬柒仟壹佰貳拾貳元,自民國96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92年9 月間,加入高雄市亞歷山大健康 俱樂部復興分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1629號 反訴原告 仲天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余忠益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一、反訴原告對反訴被告亞洲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提起反訴請
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電梯全責保養合約 、存證信函、送達回執、電梯定期保養紀錄表、計劃性保養 簽單、建築物昇降機維護保養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零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損害金 。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零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三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四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貳萬捌仟貳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伍萬參仟肆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 陸仟玖佰零肆元中之新臺幣伍仟捌佰零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 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捌仟伍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萬玖仟參佰參拾貳元中之新臺幣拾捌萬壹仟伍佰貳拾柒元 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萬捌仟陸佰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伍佰玖拾捌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捌仟柒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柒仟肆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萬柒仟伍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陸仟陸佰捌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伍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萬玖仟肆佰貳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伍仟貳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玖萬玖仟玖佰肆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肆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九九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肆萬零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 息,暨按月以新臺幣貳佰肆拾壹元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壹萬陸仟捌佰陸拾肆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拾壹萬陸仟捌佰陸拾肆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