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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4028號 上 訴 人 黃世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315號 反訴原告 陳志強 反訴原告 陳立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余政勳律師 李余信嘉律師 反訴被告 陳李屘 訴訟代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1890號 原 告 徐偉侖 訴訟代理人 孫瀅晴律師 被 告 林秀玲
第二 項所示,以及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之規定,確定本件反訴訴 訟費用額如主文第五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簡字第2269號 原 告 趙水旺 訴訟代理人 尹良律師 陳建豪律師 被 告 巫家宏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建簡字第116號 原 告 蘇淑玲 訴訟代理人 林子翔律師 複 代理人 簡雅君律師 被 告 陳瑞鵬(即張霞之繼承人)
及理由要領。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承保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
第1、2項所示(111年11月18日、12月17 日分別為起訴狀繕本、追加狀送達被告之翌日),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九、本判決第1、2項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2058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劉書瑋 陳品臻 邱至弘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 文所示。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第二項所 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4012號 原 告 梁鉅偉 住○○市○○區○○里00鄰00巷00號 (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1258號 原 告 寶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志 訴訟代理人 陳鴻基律師 吳東霖律師 被 告 顏靜慧
所示第二審裁判費,茲依 首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1695號 原 告 黃惠元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 被 告 曾潔慧 訴訟代理人 劉基誠 上列當事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1790號 原 告 劉品毅 訴訟代理人 賴其均律師 被 告 楊維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經本院
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李晟綱、永恩有限 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陸萬伍仟捌佰肆拾參元,及被告 李晟綱自民國一一二年四月十二日起;被告永恩有限公司自民國 一一二年四月十一日,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之記載,應更正為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1755號 原 告 張桂蘭 訴訟代理人 范中維 被 告 池家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