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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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
。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
所示。 二、被告則抗辯: ㈠被告丁○○、子○○、壬○○曾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 乙○○、癸○○、辰○○○則未曾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 均未作何聲明或陳述。 ㈡被告庚○○、辛○○、甲○○○、己○○、戊○○未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873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 (民國33年10月27日,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96年7月20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 ,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924號 聲 請 人 乙○○ 100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民國26年7月1日,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96年6月2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954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民國18年10月2日,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96年8月10日死亡,聲請限定繼 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998號 聲 請 人 甲○○ 號 上列聲請人因其(父)被繼承人乙○○(民國19年12月16日出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彰化縣二水鄉復興村水 尾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一千五百零五萬二千零 六十三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林世芬 法 官 黃仁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雅慧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
所示之本金及 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乙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所示之本金 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乙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 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所示之本金及 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乙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所示之本金 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乙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 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