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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 之刑,以示懲儆。 五、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扣案之菜刀、手銬及打火機均係被告所有,然僅打火機與本 案被告
。 本案經檢察官陳興男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志中、鄒茂瑜移送併案 審理,檢察官沈郁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 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 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不予沒收之說明: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
所示之刑 ,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復酌以其 所犯2罪之犯罪類型相同、時間、行為次數等情狀,再就其 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 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
。 本案經檢察官謝宜修提起公訴,由檢察官邱宇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075號 原 告 江孟姍 被 告 張雅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06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
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227號 原 告 黃堂修 被 告 石育榤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5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廷 法 官 華澹寧
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499號 原 告 陳禹方 被 告 潘耀祖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78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 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 、主 文: 何文軒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六、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
所示之刑。 ㈣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據,於犯後坦承犯罪,並與林 巨增家屬達成協議,業如前述,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 後,應能謹慎守法而無再犯之虞,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 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竊得
所示之應執行刑。至於如附表編號3所 示之罪,宣告刑關於併科罰金部分,因僅一罪宣告併科罰金 ,是無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應依原宣告之刑併予執行之; 另受刑人所犯之罪所宣告沒收、沒收銷燬部分,依法應併執 行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潘韋廷 法 官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振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振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