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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裁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103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張沛綾 上列原告與被告藍敬棖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105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鍾焜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侑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10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許俞屏 陳君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政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114號 原 告 李連春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嶬鎵工程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116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雅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5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鼎全、林貞伶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68號 原 告 邱益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珠仙、徐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59,265元,應繳第一審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7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 陳君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連世煌間請求損害賠償(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78號 原 告 黃永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鄧光淳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85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斌倫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90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陳倩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志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國字第1號 原 告 王美心 被 告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楊能舒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30號 原 告 許擇寶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 許航凱 被 告 龍禾榛 訴訟代理人 林堯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 己之聲明或陳述。 四、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他方得向法院 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甚明。又夫妻互負 同居
。 六、聲請人於更生程序開始後,應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或 經法院認為已盡力清償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而司法事務官 於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協助聲請人提出更生方案時,亦應依 聲請人之收入變化、社會常情及現實環境衡
。 六、聲請人於更生程序開始後,應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或 經法院認為已盡力清償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而司法事務官 於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協助聲請人提出更生方案時,亦應依 聲請人之收入變化、社會常情及現實環境衡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碧蓉 法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