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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330號 原 告 陳佳宏 被 告 黃沛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相 對 人 王明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偉哲 以上正本係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偉哲 以上正本係
之金額,並依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本裁定送達債務人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
。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4817號 聲 請 人 沈尚琪 沈瑩佳 沈柏學 上列 一人 法定代理人 沈育德
。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
所示 。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 段、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楊廣榮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郭淑珍(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9號 聲 請 人 翁秀環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瑋城(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85號 聲 請 人 呂庭嫺 法定代理人 呂威億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87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游瑾妍(原名:吳姵琳、吳亞芯)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89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湯秉浩(原名:湯鎰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11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非訟代理人 蘇偉譽 債 務 人 陳彥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 效。民國110年7月20日開始施行之修正民法第205條定有明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 效。民國110年7月20日開始施行之修正民法第205條定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