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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36號 原 告 林佳圓 被 告 方志軒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38號 原 告 蔡宛秦 被 告 方志軒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39號 原 告 徐郁雯 住○○市○○區○○路0段000○0號00樓 之0 居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之刑。 ㈤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 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 ,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 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李東益
。 本案經檢察官李安蕣提起公訴,檢察官馬凱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刑度部份,又未予加重之裁量 ,此部份即有判決與理由相互矛盾之違背法令事由。爰依法 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等語。 ㈡原審判決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施用毒品前 案紀錄,經法院
所 示。另數罪併罰中之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 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揆諸上開說明 ,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伊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李嘉慧
所示之 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卷內查無證據足認被告曾因而獲得任何犯罪所得,故本案並 無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之問題。另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 固規定:「犯第14條之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58號 原 告 吳珮如 被 告 張博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9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59號 原 告 周兆鈞 被 告 張博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9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吳天明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5號 原 告 張雪嬌 被 告 吳銘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起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20742、2128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