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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 效。民國110年7月20日開始施行之修正民法第205條定有明
所示之本金及利 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二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等語。 二、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 效。民國110年7月20日開始施行之修正民法第205條定有明
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宋沛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USTRIACO MARVIN MARCAIDA(克里斯汀)間 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雙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睿 相 對 人 SUYANIK(蘇雅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47號 聲 請 人 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學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杜凱元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
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㈥、綜上所述,原告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9 01,8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112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潮簡字第88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李證賢 陳振盛 被 告 黃呈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
第1項所示 之利息未清償,屢經原告催討未果,依綜合約定書第8條約 定,被告應就全部本息及相關費用清償。 ㈡信用卡消費部分:被告前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被告得持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應於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潮簡字第905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林逸誠 被 告 張順文 上列當事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橋簡字第895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 訴訟代理人 藍峰松 徐崇捷 蘇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1496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陳永祺 被 告 李盛鴻 上列當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149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陳永祺 被 告 辜文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1498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陳永祺 被 告 張家民 上列當事人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1500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陳永祺 被 告 許晟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簡字第1064號 原 告 許哲尹 訴訟代理人 呂秋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尊賢律師 被 告 李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簡字第1066號 原 告 謝哲仁 被 告 林煜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2年 度簡附民字第175號),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6日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簡字第1071號 原 告 葉綜獻 被 告 方靖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2年 度審附民字第129號),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
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原告就其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通訊軟體Line兩造對話記事 本、轉帳紀錄、Line聊天紀錄等資料為證,經核與其所述大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簡字第1142號 原 告 鍾寘邦 訴訟代理人 蔡俊傑 被 告 馬萬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112年度審交附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4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得安 盧冠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道維間請求返還攤位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3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