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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322號 聲 請 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甲○○○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所 示之金額為擔保後,准許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
第1 項所 示。 三、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已據其提出本票影本1 紙(含下方之 約款及背面之約定書)、交易明細查詢表2 紙、定儲指數利 率變動表1紙、協議書影本1份及戶籍謄本1 紙為證,其中本 票(含下方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54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市內湖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57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57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57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58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58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博御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平整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58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邰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