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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2729號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730號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零柒佰伍拾元及自本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731號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陸佰貳拾貳元及 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732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代 理 人 丙○○ 債 務 人 丁○○ 債 務 人 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733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代 理 人 丙○○ 債 務 人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叁拾叁萬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734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甲○○ 地下1 代 理 人 乙○○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735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甲○○ 地下1 代 理 人 乙○○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736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乙○○ 地下1 代 理 人 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737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甲○○ 地下1 代 理 人 乙○○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738號 債 權 人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玖仟捌佰柒拾捌元及 自民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739號 債 權 人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肆萬陸仟玖佰叁拾玖元及 自民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2740號 債 權 人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上列債權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等二人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第2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核與判決結果無 影響,毋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50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
所示。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上訴人主張坐落彰化縣和美鎮○○段竹圍子小段103之4號土 地(重測後為糖友段22地號)為上訴人所有,與被上訴人所 有坐落同段104之2地號土地(重測後為糖友段23地號)相毗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00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96年7月16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 ,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