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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妙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妙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捌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伍萬肆仟壹佰貳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肆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叁萬肆仟玖佰陸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貳佰陸拾玖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以新臺幣貳拾 伍萬肆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玖佰壹拾叁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陸萬叁仟伍佰零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捌萬叁仟捌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叁拾陸萬伍仟捌佰柒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捌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貳萬柒仟陸佰柒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叁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壹萬貳仟玖佰玖拾叁元部分,自民國96年5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零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拾肆萬柒仟陸佰壹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柒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伍萬叁仟伍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陸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叁拾陸萬柒仟叁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陸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伍萬貳仟玖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壹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壹萬叁仟零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零壹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壹萬柒仟壹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柒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陸萬零伍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零玖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拾貳萬柒仟陸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