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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貳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由被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貳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叁仟捌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零玖佰柒拾,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零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柒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貳萬柒仟柒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零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 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 二五計算之利息,遲延利息自民國九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壹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 柒仟柒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伍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叁萬壹仟捌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肆萬壹仟捌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壹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玖萬零柒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伍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捌萬陸仟叁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叁仟陸佰叁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肆仟貳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貳佰捌拾肆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日起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叁萬玖仟叁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叁拾貳萬捌仟叁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零陸拾叁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零玖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伍萬肆仟壹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貳仟貳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萬貳仟壹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零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玖萬伍仟陸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捌仟零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 拾萬貳仟柒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伍仟貳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 利息,暨延滯第壹個月當月新臺幣壹佰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