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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 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所示之本金及 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所示之本金及利 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所示之本金及 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所示之本金及 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964號 聲 明 人 甲○○ 即 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徐釆忻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20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 之事項: 一、依本院68年全字第1704號裁
中關於「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之記 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
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秀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秀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啟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進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秀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186號 聲 請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之3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八十六年度存字第一七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慧敏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259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四七0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